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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州市一中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
日期:2016-05-23 17:54:15  发布人:246810  浏览量:1917

(一)目的

     学生违纪处分是一种教育手段,通过各种处分,促使全体学生认真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力争做一名德、智、体等全面发展的学生。同时,也为学校全面教育学生提供一定的行政处罚依据,最终达到消除处分、教育学生的目的。

(二)本条例处分对象

处分对象是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柳州市一中的在校学生。

(三)处分种类

处分由轻至重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五种。

(四)处分期限(分为半年和一年两种)

受到处分的学生应认真吸取教训,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改正错误。受处分期限满后,本人可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,然后由班委、班主任根据本人的认识和实际表现签报撤消处分的意见,经学校政教处核实后,做出是否撤消处分的决定。

(五)处分材料

由班主任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认识错误的态度,申报处分材料,申报处分材料的事实要清楚。

(六)审批程序

1.班主任如实填写申报处分表。年级根据该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和认错态度,初步确定处分的种类。

2.申报表报送政教处。政教处全面调查核实后,做出处分决定。

3.对一些错误性质严重、违纪违法的学生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时,经政教处核实事实后,提交行政会讨论批准。

(七)处分材料的管理

处分材料一式三份,分别送学生家长、班主任和政教处,存入学生档案。

(八)处分等级及具体规定

1.警告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
1)不服从门卫管理、不听劝阻,无理取闹、强行通行者。

2)不听从老师的教育,屡教不改,态度恶劣者。

3)一学期内累计欠交各科作业达30次以上者(含30次)。

4)经常迟到,屡教不改,一个月内迟到达10次以上者(含10次)。

5)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8节以上者(含8节)。

6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(如在桌、椅、门窗等处乱刻、乱画等)。

7)有偷窃公私财物行为者。

8)在校内外重大活动中有故意违纪,不服从管理,损坏学校、班级声誉者。

9)有破坏学校环境行为(如污损教学区墙面、乱扔废弃物等),经教育不改者。

10)有意在教学区高声喧哗、吵闹,在教学楼内及周边打球,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经教育不改者。

11)违反学校规定,在课堂上睡觉、玩手机、游戏机、看课外书或有影响他人学习行为的同学,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、警告、直至开除。

12)考试有违纪行为者。

13)着装、发型及校牌不符合学校要求,经检查3次不合格者。

14)自习课、午休时讲话、下棋、打球、打牌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,经教育不改者。

15)借用公、私财物不归还,经教育不改者。

16)不经请假,夜不归宿者。

17)校园内男女同学行为亲密者。

18)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,有吸烟行为者。

2、记过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1)在校三年内累计受警告处分达2次以上者(含2次)。

2)一学期内累计欠交各科作业达40次以上者(含40次)。

3)一学期内迟到累计达30次以上者(含30次)。

4)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6节以上者(含16节)。

5)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,经常吸烟,屡教不改者。

6)有意损坏公、私财物,拒不赔偿,态度恶劣者。

7)偷窃公、私财物,价值达50元以上者。

8)有违法行为,被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内罚款处罚者。

9)着装发型严重不符合中学生身份,屡教不改者。

10)严重污损校园教育教学环境者。

11)携带各种违禁物品到校者(如管制刀具、黄色书刊、传媒等)。

12)在校内外重大活动中,严重损坏学校、班级声誉者。

13)违反学校纪律,在校内外打架,影响学校声誉者。

14)有意在教学区高声喧哗、追逐打闹,屡教不改者。

15)考试作弊者。

3、记大过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
1)在校三年内累计受记过处分2次以上者(含2次)。

2)一学期内累计欠交各科作业达60次以上者(含60次)。

3)一学期内迟到达50次以上者(含50次)。

4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4节以上者(含24节)。

5)严重破坏公私财物,造成较大损失者。

6)不听门卫工作人员劝告,强行出入校门,屡教不改者。

7)带人进校闹事,打架斗殴,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。

8)偷窃公私财物,价值达100元以内者(含100)

9)吸烟,饮酒,赌博,屡教不改者。

10)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。

11)有违法行为,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内罚款处罚者。

12)在校内外重大活动中,严重败坏学校声誉者。

4、留校察看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。

1)在校三年内累计记大过处分3次以上者(含3次)。

2)在记大过期间有再次违规行为达处分者。

3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2节者(含32节)。

4)破坏公私财物、污损校园环境,情节恶劣者。

5)在校内外打架斗殴,严重败坏学校声誉者。

6)聚众赌博者。

7)偷窃公私财物,价值达200元以上者。

8)诈取他人钱财,价值达30元以上者。

9)有抢劫行为者。

10)殴打辱骂教师,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11)在校内外重大活动中,严重败坏学校声誉,屡教不改者。

5、开除学籍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节者(含40节)。

2)留校察看期间,继续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严重者。

3)有违法犯罪行为,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。

4)组织、领导各种非法集体活动者。

5)有组织和煽动学生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严重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者(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,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)。

(九)处分程序

1)保卫部门、老师、班主任或管理人员、学生干部等提供违纪情况,并由班主任及时通报学生家长。

2)由班主任负责整理有关违纪材料,并填写有关违纪学生处分报表,年级写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后报政教处。

3)政教处经审核后,依据上述有关条理,写出政教处的处理意见,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校行政会讨论决定,由政教处发布处分报告。

4)学生处分公布后,由政教处登记备案,班主任必须把处分结果记入学生手册,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记入学籍档案。

(十)撤销处分程序

学生受以上处分者(不包括已经劝退的和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),本人对其错误认识深刻,并在行动上有所改正,被处分六个月后本人可提出降级或撤销处分要求,经班委讨论,班主任同意上报学校讨论,可降级或撤销处分。若学生毕业或高考时仍没有撤销处分的应将处分记入其档案中。

(十一)实施时间
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 

核发:246810 点击数:1917收藏本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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